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8601民初2315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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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