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822民初3922号
原告:***,女,1962年5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承德车务段,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负责人:***。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承德车务段、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