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某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客运段等与行政复议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某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京行申20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客运段。 刘某某因诉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东城区人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城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25)京02行终397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4)京0101行初285号行政判决,判令东城区政府、东城区人社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撤销违法养老金发放记录,判令东城区政府、东城区人社局监督、审查并纠正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客运段(以下简称北京客运段)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理由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刘某某向东城区人社局举报和提出履职申请,实质是对1997年6月原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前北京客运段为其办理退职手续的行为不服,要求东城区人社局履行监督、检查、纠正、处理其所称北京客运段违法办理退职手续及重新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等法定职责。根据相关生效裁判已确认的事实,刘某某于1997年6月已经由北京客运段办理退职手续,并自次月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东城区人社局并非刘某某办理退职手续的审批机关。刘某某属于1998年8月31日以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人员范围,依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的规定,相关工作职权已由企业移交省、区、市管理,但依据《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等规定,企业应对1998年1月1日以后提前退休的人员自行清查,剔除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后……一并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但该文件并未规定接受移交的地方管理机关有权对1998年1月1日以前提前退休人员进行清查、处理工作,亦无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地方管理机关对于交接前的行业统筹期间办理的退职退休审批工作具有监督、检查、纠正、处理和重新核定的职责,东城区人社局并无刘某某所申请履行的法定职责。鉴于东城区人社局于2024年4月1日收到刘某某的举报信及相关材料后,已作出《告知书》,建议刘某某向原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上级部门反映。故东城区人社局于2024年4月19日收到刘某某邮寄的《行政履职申请书》后,对刘某某举报诉求相同的履责请求不再重复处理,并无不当。经审查,东城区政府接到复议申请后通过作出东政复字〔2024〕6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所履行的行政复议职责亦无不当。因刘某某认为东城区人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某的上诉并无不妥。刘某某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刘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申请再审的事由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