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05执2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三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邱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龙,男,汉族,1968年3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
被执行人:林芸华,女,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
被执行人: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史启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王开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三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龙、林芸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存款可供执行,同时本院对其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网络查控系统反馈的房屋、车辆等财产均已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2020年12月14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的房屋。2020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2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本案因申请执行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阮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