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三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武汉知雨慧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05执异19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30364257X6。
法定代表人:孙建勋,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隆康路**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91267963。
法定代表人:王开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三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特****代码72833522-5。
法定代表人:林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龙,男,汉族,1968年3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
被执行人:林芸华,女,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
被执行人: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97,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6。
法定代表人:史启贵,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三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信建筑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投资公司)、林龙、林芸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知***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被申请人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友房地产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知***公司称:在申请人知***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信建筑公司、九鼎投资公司、林龙、林芸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智友房地产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出具《承诺书》,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九鼎投资公司在人民币4363万元范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向法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智友房地产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并对该案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被申请人智友房地产公司对申请人知***公司的请求不持异议。
被执行人三信建筑公司、林龙、林芸华对申请人知***公司的请求亦不持异议。
被执行人九鼎投资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知***公司(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伍家支行;以下简称原建行伍家支行)与被执行人三信建筑公司、九鼎投资公司、林龙、林芸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5)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建行伍家支行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2月26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5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武汉鼎丰财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2020年9月14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由本院执行。
同时查明,2020年7月9日,被申请人智友房地产公司向执行法院出具书面《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载明:“我公司对宜昌九鼎投资担保公司负有到期债务4363万元。鉴于该公司在(2015)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负有法律义务,为此,我公司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宜昌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人民币4363万元范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另查明:原本案申请执行人建行伍家支行变更为武汉鼎丰财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后,武汉鼎丰财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称于2019年7月26日又变更为本案申请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名称。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本案而言,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符合前述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综上,现申请人知***公司在本案中提出追加被申请人智友房地产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依据为(2015)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
二、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4363万元范围内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申请人、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方向明
审判员  文巧玲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