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83财保16号
申请人: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70359581A。
法定代表人:夏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立宁、赵亚强(实习),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宜昌三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用代码91420500728335225M。
法定代表人:邱伟,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昌三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枝江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应收工程款,限额840000元。申请人通过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0420110020000000113)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三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枝江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应收工程款,限额840000元。冻结期间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720元,由申请人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光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熊珊珊
书记员周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