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三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武汉鼎丰财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伍家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执异8号
申请人:***丰财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贺家墩村福星惠誉福星城第1幢1单元10层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30364257X6。
法定代表人:龚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志国,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春圆,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伍家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路358号,组织机构代码71462848-1。
负责人:汪瑞雪,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宜昌三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特168号C座1621-1623号,组织机构代码72833522-5。
法定代表人:林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龙,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
被执行人:林芸华,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
被执行人: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97号,组织机构代码72208123-6。
法定代表人:史启贵,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伍家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伍家支行)与被执行人宜昌三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林龙、林芸华、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丰财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丰财富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如下证据作为债权转让的证据:1、2015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建行伍家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2015年12月8日,双方在湖北日报联合发布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2、2016年1月18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与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2018年5月26日,双方在湖北日报联合发布的《债权转让通知补充公告》。3、2017年11月20日,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2017年12月18日,双方在湖北日报联合发布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4、2018年8月31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鼎丰财富公司签订的《单户债权转让协议》;2018年9月5日,双方在湖北日报联合发布的《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经审查查明,2015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建行伍家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建行伍家支行将(2015)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并于2015年12月8日在湖北日报公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2016年1月18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与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5月26日在湖北日报公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补充公告》。2017年11月20日,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并于2017年12月18日在湖北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2018年8月31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申请人鼎丰财富公司签订《单户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鼎丰财富公司,并于2018年9月5日在湖北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建行伍家支行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将该债权转让给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申请人鼎丰财富公司,意思表示真实,转让程序和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现申请人鼎丰财富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丰财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本院(2018)鄂05执293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 鸣
审判员 史志高
审判员 杨 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金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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