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三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83财保15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14日,住湖北省枝江市。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6日,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翠、刘晓军,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宜昌三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28335225M。
法定代表人:邱伟。
被申请人:枝江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住所,住所地枝江市民主路与仙女三路交汇处社会信用代码12420583420236407J。
法定代表人:皮伟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宜昌三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枝江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宜昌三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枝江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处的工程款,限额6800000元。申请人通过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2042050000000317)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宜昌三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枝江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处的工程款,限额6800000元。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光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