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宏森环保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武汉市宏森环保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7民初313号
原告:***,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爱华,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宇豪,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爱华,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宇豪,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宏森环保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南291-A36号。
法定代表人:姚子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慧峰,湖北秋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姚子明,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宏森环保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慧峰,湖北秋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玲琍,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宏森环保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慧峰,湖北秋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谭鹏斌,男,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丹,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宏森环保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姚子明、周玲琍、谭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
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070元,由原告***、**负担1,407元,剩余案件受理费12,663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周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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