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2民初2095号
原告:***源海洋丝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燕马巷小区16栋1层3号商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市宏森环保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淌湖二村2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源海洋丝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宏森环保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源海洋丝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市宏森环保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海洋丝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海洋丝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9.50元,由原告***源海洋丝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