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2民初1288号
原告:湖北美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二雅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9G47PX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宏森环保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淌湖二村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300217017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美阳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宏森环保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本院向原告湖北美阳新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湖北美阳新材料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美阳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