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2财保706号
申请人:***,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天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工业区王家于埠社区温泉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552235553P。
法定代表人:孟庆君,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奥路777号中国重汽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14140905P。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被申请人:洛阳凌宇汽车零售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路与张衡街交叉口洛阳中集凌宇汽车有限公司营销公司二楼201-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3XFY3Q9A。
法定代表人:张晓磊,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天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凌宇汽车零售配件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以购买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确保诉讼后利益的实现,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凌宇汽车零售配件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清单)。
案件受理费9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付克惠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如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