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特280号
申请人:**同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工业园黄金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成思,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博,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科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岘山路656号。
法定代表人:姜再彬。
申请人**同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科工装备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2019年7月26日,**同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同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同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同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劲
审 判 员 林宏文
审 判 员 王日升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沈 辰
书 记 员 毛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