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民初2450号
原告: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国,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德通轨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迎宾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任桂林,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12月出生,住陵城区。
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科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表人:姜再彬。
原告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通轨道设备有限公司、***、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科工装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立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沈 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