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602民初1949号
原告:襄阳天利顺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人民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程家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科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岘山路**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天利顺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科工装备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天利顺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天利顺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天利顺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元,由原告襄阳天利顺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忠民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