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7财保61号
申请人:河北贝斯特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87000564N。
法定代表人:刘俊杰,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科工装备有限公司(原名铁道部电气化局襄樊机械厂,襄阳中铁纵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184278X)。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岘山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7940021-4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600179400214A。
法定代表人:姜再彬,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车辆、房产、地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车辆、房产、地产。
冻结存款期限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宪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石明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