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保1067号
申请人:山东诚通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宝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科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表人:姜再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诚通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科工装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科工装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诚通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科工装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