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02民初1960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安康市汉滨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增宏,安康市汉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住湖北省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科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179400214A。
法定代表人:郑文武,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与***、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科工装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尹 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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