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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县富驿镇宝山社区富甲天下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与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723民初188号之三
原告:盐亭县富驿镇宝山社区富甲天下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盐亭县富驿镇宝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哈玄林,系业主委员会主任。
被告: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段***号*栋****号。
法定代表人:陈征明。
被告: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红光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征明。
原告盐亭县富驿镇宝山社区富甲天下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盐亭县富驿镇宝山社区富甲天下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被告与原告各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市政基础设施的相关约定;2.由被告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连带承担原告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共计160万元;3.由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完善市政基础设施的测量、设计、造价咨询等损失费用和相关损失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起诉的事实及理由:2009年,被告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取得盐亭县富驿镇王家湾出让土地23260平方米,进行盐亭县富驿镇“富甲天下”小区商住综合房地产开发建设。在随后的2011至2015年间,被告先后与原告小区170余户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有购房户已经支付购房款全款。2015年6月,在基本市政设施和基本配套与基本设施没有进行建设的情况下,被告法人代表及管理人员集体失联,后获悉因其涉嫌经济犯罪被羁押,引起群众恐慌。事件反映至盐亭县委、县政府后,人民政府依法向原告小区142户群众提供法律援助,购房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于2017年3月依法作出了盐亭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3民初451-591号】等140余份《民事调解书》,确认了被告与全体购房户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民事调解书》已经全部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建设小区公共基础市政配套设施,被告管理人员又被羁押,相关财产被查封,事实上无法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原告相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委托相关测量、设计和造价机构进行权威评估后,遂诉至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文件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综上,本案诉讼请求不属于业主委员会的履职事项,原告盐亭县富驿镇宝山社区富甲天下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盐亭县富驿镇宝山社区富甲天下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 波
审 判 员  杨银红
人民陪审员  哈 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勾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