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322财保30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生于1964年1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申请人:***,男,生于1945年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申请人: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号*栋****号。
法定代表人:陈征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川1322财保268号民事裁定书,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和***名下的位于四川省盐亭县富驿镇王家湾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盐国用(2009)第0763号)予以查封(查封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以320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和***名下的位于四川省盐亭县富驿镇王家湾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盐国用(2009)第0763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谭忠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