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民终2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盐亭县富驿镇宝山社区富甲天下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富驿镇宝山社区。
负责人:哈玄林,系业主委员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216号1栋2803号。
法定代表人:陈征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红光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征明。
上诉人盐亭县富驿镇宝山社区富甲天下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8)川0723民初188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盐亭县富驿镇宝山社区富甲天下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据实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理由:上诉是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五条(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等规定依法履行职责,更是代表全体业主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盐亭县富驿镇宝山社区富甲天下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被告与原告各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市政基础设施的相关约定;2、由被告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连带承担原告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共计160万元;2、由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完善市政基层设施的测量、设计、造价咨询等损失费用和相关损失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法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文件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综上,本案诉讼请求不属于业主委员会的履职事项,原告盐亭县富驿镇宝山社区富甲天下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驳回原告盐亭县富驿镇宝山社区富甲天下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解除被上诉人与各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市政基础设施的相关约定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上诉人既不是《商品方买卖合同》相对方,其诉请也不属于业主委员会的履职事项,故上诉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李
审 判 员 殷亚男
审 判 员 邱 倩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邓 红
书 记 员 张睿秋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