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23财保5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申请人: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216号1栋2803号。
原告***、肖德聪、卢国春与被告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舒佳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盐民保字第1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将被申请人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全额投资的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盐亭县云溪镇石岭村三社商住出让土地使用权(盐国用(2013)第00512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毁损、抵押和设置其他权益。二、将申请人卢国春、肖德聪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盐亭县富驿镇宝安路川东北物资交易中心五号楼门面两间(房产证号:盐房产权证县房监字第××、00××86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毁损、抵押和设置其他权益。三、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盐亭县富驿镇富驿路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盐房产权证县房监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毁损、抵押和设置其他权益。四、将申请人程仕坤的位于新都区三河街道承顺街372号3栋1-3层9号商业用房(房产证号:新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共有人陶巧云)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毁损、抵押和设置其他权益。五、将申请人何春芬所有的位于盐亭县富驿镇宝安路川东北物资交易中心六号楼A幢1号的综合用房(房产证号:盐房产权证县房监字第××号,共有人徐润安)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毁损、抵押和设置其他权益。***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其为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盐亭县富驿镇富驿路房屋(房产证号:盐房权证县房监字第××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诉前保全提供担保作用是当发生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时,赔偿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解除保全申请人***与其他担保人共同为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现申请解除对其担保财产的查封,将导致担保财产减少,不能足额赔偿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解除保全申请人***解除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负担(于收到本裁定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审判员 罗 堻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赵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