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22财保268号
申请人:***,男,生于1964年1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申请人:***,男,生于1945年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申请人: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号*栋****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和***名下的位于四川省盐亭县富驿镇王家湾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盐国用(2009)第0669号,土地使用面积为23260平方米)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和***名下的位于四川省盐亭县富驿镇王家湾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盐国用(2009)第0669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以3200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