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曹妃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海某某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1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555号1幢B楼1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曹妃甸工业区中日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华光大道525号院内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曹妃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曹妃甸工业区市政服务大厦B座90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9月8日,本院以(2022)**11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及其主要财产在河北省**市,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可以将该案指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22号民事判决书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