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申30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妻),女,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钰华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金融大厦1520室。
法定代表人:张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5民初7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2万元、未休年休假经济补偿金16万元、待岗损失费(工资)10万元,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再审的理由为:一、二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再审申请人先后接到中院邮寄的立案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但是中院未邮寄开庭通知,直到开庭当日才被电话告知未按时到庭,之后再审申请人向中院邮寄了未到庭原因,但仍然被作撤诉处理。二、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违反劳动纪律,依法被单位辞退,缺乏证据支持。被申请人声称再审申请人待岗原因为无法胜任工作,待岗后被申请人没有对再审申请人作任何安排,又如何放心的让其重返工作岗位?原审将被申请人发出却不派送的邮件视为再审申请人拒签,从而认定再审申请人违反劳动制度,支持被申请人走过场,对再审申请人极不公平。三、原审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再审申请人辩论权利。原审中再审申请人代理人想就拖欠工资继续辩论时被法官强令终止,拖欠工资的具体月份及是否足额补发,原审未予过问。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用人单位的特权,劳动者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四项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五、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从立案到庭审存在多处不合法行为。首先,劳动争议发生在柳州,但原审法院却违规立案;其次,原审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第三,原审无视劳动者的权利。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两审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再审。事实和理由为:一、二审法院依法向再审申请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二、原审法院审理中并未剥夺再审申请人辩论权利,此点原审笔录可以证实。三、原审法院立案合法,原审法院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四、再审申请人在广西铁龙置业有限公司考评中被退回被申请人单位,当时没有适合的工作岗位,再审申请人成为待岗职工。此后考虑再审申请人家住衡阳,距离长沙较为便利,故被申请人要求再审申请人去***项目工作,终止待岗并到岗工作,同时明确约定其工资待遇不变。但是被申请人通过各种途径通知其到岗工作,再审申请人拒不到岗工作。因再审申请人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申请人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五、原判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完毕,且系自动履行。
原审第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陈述,同意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无任何劳动关系,其主张与原审第三人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与再审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对此本院认为,本案系被申请人以再审申请人不服从公司用工安排、未按公司通知要求到公司***地块前期工作组报到工作、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等为由,决定自2020年4月15日解除与再审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经查,2019年4月,再审申请人因在项目公司广西铁龙置业有限公司双向选择中未被选上而被项目公司退回被申请人总部,被申请人经研究决定再审申请人自2019年4月25日待岗,待岗期间薪酬按照公司岗位薪酬管理办法标准发放。2020年3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人事事项通知单》,决定再审申请人终止待岗,调转至公司***地块前期工作组工作,原薪酬待遇保持不变。此后被申请人通过微信、电子邮箱及邮件等多种方式通知再审申请人,但再审申请人未按照被申请人工作岗位安排报到工作,也未与被申请人反馈意见。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再审申请人存在未休年休假情况,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仲裁时效规定所作认定并无不当。本案仲裁及原审审理期间,再审申请人提出失业损失费问题,因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再审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新增待岗损失费(工资)等主张问题,不属再审审查范围,且亦无证据显示原审法院剥夺再审申请人相应辩论权利。根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再审申请人亦作为并案原告向原审法院起诉,其再就管辖问题申请再审,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再审申请人对二审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提出异议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该项主张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范围,本院对其相应主张不予审查。综上,现有证据尚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裁判结果,案件审理程序等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对再审申请人之请求,本院实难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豆 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由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申30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妻),女,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钰华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金融大厦1520室。
法定代表人:张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5民初7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2万元、未休年休假经济补偿金16万元、待岗损失费(工资)10万元,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再审的理由为:一、二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再审申请人先后接到中院邮寄的立案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但是中院未邮寄开庭通知,直到开庭当日才被电话告知未按时到庭,之后再审申请人向中院邮寄了未到庭原因,但仍然被作撤诉处理。二、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违反劳动纪律,依法被单位辞退,缺乏证据支持。被申请人声称再审申请人待岗原因为无法胜任工作,待岗后被申请人没有对再审申请人作任何安排,又如何放心的让其重返工作岗位?原审将被申请人发出却不派送的邮件视为再审申请人拒签,从而认定再审申请人违反劳动制度,支持被申请人走过场,对再审申请人极不公平。三、原审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再审申请人辩论权利。原审中再审申请人代理人想就拖欠工资继续辩论时被法官强令终止,拖欠工资的具体月份及是否足额补发,原审未予过问。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用人单位的特权,劳动者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四项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五、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从立案到庭审存在多处不合法行为。首先,劳动争议发生在柳州,但原审法院却违规立案;其次,原审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第三,原审无视劳动者的权利。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两审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再审。事实和理由为:一、二审法院依法向再审申请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二、原审法院审理中并未剥夺再审申请人辩论权利,此点原审笔录可以证实。三、原审法院立案合法,原审法院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四、再审申请人在广西铁龙置业有限公司考评中被退回被申请人单位,当时没有适合的工作岗位,再审申请人成为待岗职工。此后考虑再审申请人家住衡阳,距离长沙较为便利,故被申请人要求再审申请人去***项目工作,终止待岗并到岗工作,同时明确约定其工资待遇不变。但是被申请人通过各种途径通知其到岗工作,再审申请人拒不到岗工作。因再审申请人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申请人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五、原判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完毕,且系自动履行。
原审第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陈述,同意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无任何劳动关系,其主张与原审第三人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与再审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对此本院认为,本案系被申请人以再审申请人不服从公司用工安排、未按公司通知要求到公司***地块前期工作组报到工作、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等为由,决定自2020年4月15日解除与再审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经查,2019年4月,再审申请人因在项目公司广西铁龙置业有限公司双向选择中未被选上而被项目公司退回被申请人总部,被申请人经研究决定再审申请人自2019年4月25日待岗,待岗期间薪酬按照公司岗位薪酬管理办法标准发放。2020年3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人事事项通知单》,决定再审申请人终止待岗,调转至公司***地块前期工作组工作,原薪酬待遇保持不变。此后被申请人通过微信、电子邮箱及邮件等多种方式通知再审申请人,但再审申请人未按照被申请人工作岗位安排报到工作,也未与被申请人反馈意见。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再审申请人存在未休年休假情况,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仲裁时效规定所作认定并无不当。本案仲裁及原审审理期间,再审申请人提出失业损失费问题,因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再审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新增待岗损失费(工资)等主张问题,不属再审审查范围,且亦无证据显示原审法院剥夺再审申请人相应辩论权利。根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再审申请人亦作为并案原告向原审法院起诉,其再就管辖问题申请再审,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再审申请人对二审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提出异议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该项主张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范围,本院对其相应主张不予审查。综上,现有证据尚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裁判结果,案件审理程序等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对再审申请人之请求,本院实难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豆 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由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