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终1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钰华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金融大厦1520室。
法定代表人:张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璟,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5民初7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