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18655号
申请人:四川君**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贝森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渊,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柳星标家园7号楼1层18号。
法定代表人:范晓林。
在本院审理申请人四川君**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君**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所有的财产在540046.15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在价值540046.15元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君**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所有的财产在540046.15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 翔
人民陪审员 张 明
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曾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