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君尚琳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君尚琳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百扬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4民初11402号

原告:四川君**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贝森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纷富,四川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罗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女,出生于1976年7月16日,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女,出生于1968年11月12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君**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君**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君**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君**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1元,由原告四川君**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灵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