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4民初11402号
原告:四川君**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贝森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纷富,四川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罗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女,出生于1976年7月16日,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女,出生于1968年11月12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君**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君**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君**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君**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1元,由原告四川君**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灵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