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工程装备集团隧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凿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交职院隧道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异150号
案外人:中铁工程装备集团隧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西路与西环路交叉口西3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074234694A。
法定代表人:桑英豪,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戴安览(系公司员工),男,汉族,1998年12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凿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新区滨河路南侧万达广场(西区)1号写字楼1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62KGPW3C。
法定代表人:喻川,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交职院隧道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学府路7号重庆交通职业学院D7实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QURB9A。
法定代表人:王彦伟,总经理。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四川凿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交职院隧道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铁工程装备集团隧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中铁工程装备集团隧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中铁装备)称,江津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8日作出的(2021)渝0116执保133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重庆交职院隧道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的悬臂掘进机(型号:CTR型,编号:CREC-CTR-0028)设备一台,该悬臂掘进机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于2019年10月31日签订的《机械设备销售合同》,合同编号:SSW2019-356的合同标的,该合同第9.3条设置有所有权保留条款“设备所有权自100%货款到卖方账户时起转移,但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设备属于卖方所有。买方不得将设备转让、抵押或抵偿对他人债务。”因案涉动产尚有案款未支付,因此该悬臂掘进机所有权仍归属案外人中铁装备所有。现请求中止(2022)渝0116执2993号案件的执行,裁定撤销(2021)渝0116执保1337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22549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解除对案涉动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四川凿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交职院隧道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四川凿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作出(2021)渝0116民初225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四川凿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渝0116执保133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重庆交职院隧道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悬臂掘进机(型号:CTR300型,编号:CREC-CTR-0028)设备一台。后经本院审理,于2022年1月6日作出(2021)渝0116民初22549号民事调解书。因重庆交职院隧道装备技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四川凿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案号为(2022)渝0116执2993号。
另查明,中铁工程装备集团隧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卖方,重庆交职院隧道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为买方,双方于2019年10月31日签订《机械设备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了购销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及合同总价等权利义务内容,其中第9.3款载明:“设备所有权自100%货款到卖方账户时起转移,但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设备属于卖方所有。买方不得将设备转让、抵押或抵偿对他人债务。”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查焦点问题在于,案外人中铁工程装备集团隧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提出的异议请求能否排除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本案中,本院查封重庆交职院隧道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所占有使用的悬臂掘进机,并无不当之处。即使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就案涉设备设定了所有权保留的情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定,因案涉设备无证据显示存在登记的情况,该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外不具有公示效力,故不能对抗本院的强制执行措施。综上所述,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中铁工程装备集团隧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对原生效裁定书有异议,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李瑞鑫
审判员  倪晓晶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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