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工程装备集团隧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中铁工程装备集团隧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重庆交职院隧道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03民初790号
申请人:中铁工程装备集团隧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乡市人民西路与西环路交叉口西300米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074234694A。
法定代表人:王俊龙,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安览,男,199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重庆交职院隧道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学府路7号重庆交通职业学院D7实训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QURB9A。
法定代表人:王彦伟。
申请人中铁工程装备集团隧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交职院隧道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铁工程装备集团隧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0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交职院隧道装备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50513.7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做了保单号为622060000191100××××《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并向本院出具了该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交职院隧道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50513.7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红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华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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