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工程装备集团隧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文汇钢业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装备集团隧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3民初3047号
原告:江苏文汇钢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张镇桥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28280108C。
法定代表人:黄文伟,职务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飞,江苏苏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隧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乡市人民西路与西环路交叉口西300米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074234694A。
法定代表人:王俊龙,职务系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文汇钢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隧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文汇钢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文汇钢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红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华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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