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工程装备集团隧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中铁工程装备集团隧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重庆致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03执保244号
申请人:中铁工程装备集团隧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074234694A
法定代表人:王俊龙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被申请人:重庆致鸿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39534765C
法定代表人:唐海涛
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在执行中铁工程装备集团隧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致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的(2021)豫0703民初288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致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319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红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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