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碚法民初字第01262号
原告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4649-X。
法定代表人唐廷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泽云,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云南天耀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天耀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竑智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