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大理供电局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大理供电局、贵州源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2928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大理供电局。住所地大理州大理市下关开发区电力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918654892J。
法定代表人:肖麟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涛,该局职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源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新华路***号副中商务大厦**楼。组织机构代码70967182-1。
法定代表人:廖长林,董事长。
关于原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大理供电局(以下简称“大理供电局”)与被告贵州源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永平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7)云2928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源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大理供电局工程款60万元。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因被告源通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大理供电局遂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由执行法官马文波主办。
在执行过程中,为执行该案,本院先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以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源通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须知等诉讼材料,责令源通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申请执行费8400元。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源通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也未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
二、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9月30日先后两次启动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源通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源通公司名下无证券、股票以及网络银行等财产登记信息,其名下有大量银行存款账户,但无足额存款,且因该公司在全国范围涉案众多,其银行存款账户已被其他法院予以冻结。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源通公司在贵州银行的两个存款账户,因该账户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237万元为限额冻结,本院未实际控制资金。
三、本院于2018年9月3日,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委托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源通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源通公司名下有不动产,该不动产位于贵阳市××区××商务大厦××号,本院同时查明,该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新华支行,并被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查封。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大理供电局的合法权益,本院于同年9月9日,再次委托南明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了上述房产。
四、2018年9月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源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廖长林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对被执行人源通公司采取了信用惩戒措施。
综合上述调查及执行情况,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源通公司因在全国范围涉案众多,其名下的相关财产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冻结,本院虽采取了轮候冻结、查封措施,但目前申请执行人大理供电局的60万元债权无法实现。
2018年10月11日,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将案件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大理供电局,大理供电局对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及相关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源通公司名下相关财产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大理供电局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大理供电局释明,大理供电局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大理供电局发现被执行人源通公司下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文波
审判员  刘国瑞
审判员  杨建康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华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