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财保392号
申请人:云南建投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实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大冲工业园II-3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昭***租赁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文屏镇文屏北路84号。
申请人云南建投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昭***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建投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昭***租赁有限公司共计价值93151.2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由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93151.23元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昭***租赁有限公司共计价值93151.2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祁昂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