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8182号
原告:云南建投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实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大冲工业园II-3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昭***租赁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文屏镇文屏北路84号。
原告云南建投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昭***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云南建投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建投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建投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4.5元,由原告云南建投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祁 昂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