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鼎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正鼎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北星艺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执250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正鼎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成都市XX。

法定代表人:唐朝辉。

被执行人:成都北星艺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成都市XX

法定代表人:王悦。

四川正鼎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北星艺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共产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07民初77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0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XX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XX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调查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成都北星艺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对被执行人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有:本院于2021年3月0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若干;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被执行人成都北星艺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予以冻结。上述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房产、土地、有价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77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 功

审判员 刘 翔

审判员 万品儒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亦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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