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鼎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正鼎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02执19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正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四川正鼎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502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学院中路166号3号楼2单元5层501号房屋、12号楼2单元7层702号房屋交付原告四川正鼎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6150元由被告承担。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四川正鼎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对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已依照判决书判决内容,向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让其协助四川正鼎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办理泸州市江阳区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川0502执19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正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强
审判员 童荣彬
审判员 康 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