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鼎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重庆郎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正鼎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正鼎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饶金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扣划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23执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郎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州大道东段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52008422D。

法定代表人:段志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朝耘,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5201310410423。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双苹,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5201811066195。

被执行人:四川正鼎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746563A。

法定代表人:唐朝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正鼎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慈善路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6735149626。

负责人:张小勇,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郎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正鼎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正鼎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川1523民初201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正鼎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此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案执行中被冻结了应得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在江安县人民法院被冻结款项中的2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伟

审判员 易 渡

审判员 晏中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