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33民初1398号
原告:四川正鼎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7号11楼附7号。
法定代表人:唐朝辉,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文,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青羊区人,现住成都市青羊区,公民代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凉山州锡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冕宁县后山镇。
法定代表人:周锡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正鼎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凉山州锡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2019年12月2日,原告四川正鼎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正鼎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27元,由原告四川正鼎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明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