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鼎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正鼎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巴中宏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执663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正鼎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
法定代表人:何泯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肖杰,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巴中宏德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时新街道办事处安康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国华,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四川正鼎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巴中宏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902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巴中宏德置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2021)川1902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902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康 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