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鼎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4民辖终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4年9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波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76年6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原审被告:四川杰沐缘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
原审被告:四川正鼎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唐朝辉。
原审被告:四川正鼎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负责人:牟志刚。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杰沐缘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正鼎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正鼎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9)川1403民初8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案由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一级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建设工程项目位于眉山市彭山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综上,原审裁定虽然说理有误,但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惠琴
审判员  蹇 峰
审判员  毕旭齐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林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