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2执恢26号
江国华、浙江振冲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国华与被执行人浙江振冲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吉02执246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5,00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50万元。上述案件执行款本院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018年11月23日,在本院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由于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对(2015)***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执行。2019年2月18日,申请执行人江国华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9)吉02执恢26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振冲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1082,187元,并交纳执行费28,871元。申请执行人江国华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作出的(2015)***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