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4民初4275号
原告:四川建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电子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成都鑫立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四川建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鑫立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建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81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建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侯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