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建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鑫立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16执388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电子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鑫立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建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鑫立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双流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6民初348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强制执行,执行到位0元。现因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宣告被执行人成都鑫立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116执38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科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