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114执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四川建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电子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54713330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建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案委字(2016)第044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建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欠款25万元;余款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变现,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案委字(2016)第044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