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迪迈尔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迪迈尔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恒基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2民初2475号
原告:四川迪迈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吴佩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李梅,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恒基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高军。
原告四川迪迈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恒基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迪迈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迪迈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乐曦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