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迪迈尔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迪迈尔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美华馨怡酒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锦江民初字第1841号
原告四川迪迈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12号1-4-12号。
法定代表人吴伟民,四川迪迈尔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步强,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美华馨怡酒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盐道街6号。
法定代表人陈义,成都市美华馨怡酒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迪迈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美华馨怡酒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迪迈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迪迈尔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迪迈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四川迪迈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