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民申20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龙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团结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2663176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滁州理想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64229115Y。
法定代表人:常宝,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龙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滁州理想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1民终3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龙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程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