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腾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上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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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11民初455号
原告:**,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嘉山街道明道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沈磊,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汉路****。
法定代表人:朱广礼。
被告:龙腾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团结街**
法定代表人:龙慧斌。
原告**诉被告**(上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龙腾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维均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雪青